2025年双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5-09-26 14:08:34

  

2025年双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确保双河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及新疆尔自治区、兵团有关规定,结合双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双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是社会了解双河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为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提供依据。

  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双河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十条双河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学历文凭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是第五师双河市党委、市政府重点建设的一所以培养新时代高技能人才的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坐落于新疆尔自治区西北部、天山北脉博罗科努山北麓-双河市。校园规划占地900亩,总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馆藏图书10余万册(其中数字资源3万册),总投资6.05亿余元。学院实训教学基地、图书信息中心、室内体育运动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等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功能齐全,环境优美。

  学院紧紧围绕新时代党中央对兵团的定位要求,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市场人才需求为导向,加快构建特色专业群,师资力量逐步增强,办学条件逐步完善。目前设置农林管理系、汽电工程系、工商管理系、智慧服务与管理系、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等7个二级教学机构。现开设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护理、现代农业经济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等9个专业。计划到“十五五”末设置专业群6个,开设专业24个。

  学院将在办学过程中积极引领和服务区域产业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努力建设成为兵团特色学校。

  第十一条双河职业技术学院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双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双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学院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省(自治区)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学费按新疆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院各项收费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一)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生,医学类专业:3900元/年/生。

  第十七条依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学院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若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学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未进行高考改革省份,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排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排序。

  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考生只能填报普通类招生计划;报考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考生既可以填报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又可以兼报普通类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分别按照双河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普通高职(专科)单独招生章程、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招生简章中相关要求执行。

  在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中,学院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政策性加分,按规定进行加分提档并安排专业(加分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对于不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第二十二条语种要求:我院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二十四条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果公示:考生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二十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二十九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开辟了“绿色通道”,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申请“国家助学金”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